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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脑: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03-11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7-033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九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于 2016 年 9 月 2 日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交易项下换股合并、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事项已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 2017-016
号《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
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
份上市公告书摘要》及当日的相关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生变化,主营业务、主要业务方向等均将发生变更。根据重组后公司的实际情况
及战略发展定位,为突显主营业务和经营方向,兼顾公司决策及运行效率,公司
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同时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原注资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359.3886 万元。
    拟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4,406.9459 万元。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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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3 号公告



         内容为准)
                原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网络系统、电子产品、液晶电视、
         等离子电视、电话机、移动通讯设备及无线电话机(手机)的技术开发、生产、
         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营进出口业务
         (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 49 号文执行);经营自行开发的软件及电子出版物;零
         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
         务。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终端及其外部设备、网络系统及
         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仪表、安防产品、液
         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电话机、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
         络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
         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
         49 号文执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
         自主选择经营。)
                三、《公司章程》的拟修订情况
                        原文                                          拟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359.388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4,406.9459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面
                                                  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聚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行
                                                  业信息化和军工业务,以自主可控网络安全产品、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事求是、热心服务,
                                                  息化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相
致力于振兴民族电子信息产业,促进国家和社会现代
                                                  关电子产品为主,大力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充分发挥
化建设事业。
                                                  公司的优势,把公司打造成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业
                                                  集团公司,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做出贡献,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计算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
机硬件、软件系统及网络系统、电子产品、液晶电视、 件、硬件、终端及其外部设备、网络系统及系统集成、
等离子电视、电话机、移动通讯设备及无线电话机(手 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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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3 号公告


机)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       安防产品、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电话机、移动通
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
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     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
卖商品);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       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
49 号文执行);经营自行开发的软件及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投资兴办
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
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                       深贸营登证字第 49 号文执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
                                                     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商业、物资
                                                     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
                                                     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
                                                     择经营。)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359.3886 万股。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4,406.9459 万股。公司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高级管理人员。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
人;                                                 总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总裁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根据
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       总裁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
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高级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
职权。                                               总裁职权。
                                                     第十一章 特别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涉及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
                                                     (二)公司应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
                                                     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新增一章“特别条款”作为第十一章
                                                     (三)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
                                                     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
                                                     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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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3 号公告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六)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
                                                 国防专利;
                                                 (七)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
                                                 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
                                                 (八)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
                                                 相关资产;
                                                 (九)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
                                                 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
                                                 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
                                                 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
                                                 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
                                                 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
                                                 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
                                                 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
                                                 本公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新增一章“特别条款”作为第十一章,原有后续“第
                                                 十一章 修改章程”和“第十二章 附则”顺延改为“第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和“第十二章 附则”
                                                 十二章 修改章程”和“第十三章 附则”,当中各条的
                                                 序号顺延。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2、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全权办理相关
        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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