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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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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155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及莫斯慧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7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9月14日在前述网站、媒体
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3号长
城大厦16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
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下午15:00-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4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8,035,66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3.4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7,454,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
有 效 时 间内 通 过 网络 投 票 方式 参 加 投票 的 股 东 243 人 , 代表 有 表 决权 股 份
60,581,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1)特别决议提案:
《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2)普通决议提案:《下属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间的担保》、《收购深圳中
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
下:
    1、《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意1,266,757,8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反
对11,109,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弃权16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28,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3.294%;反对11,109,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457%;弃权1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2、《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同意1,266,006,8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反
对11,718,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弃权310,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477,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2.181%;反对11,718,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358%;弃权310,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3、《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间的担保》

    同意1,265,795,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反
对11,830,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弃权409,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66,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868%;反对11,830,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525%;弃权409,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4、《收购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并对其增资暨关联交易事宜》

     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股票1,204,369,909股)、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6,127,748股)、周庚申先生(公司高管,持有公司股票31,680股)回避表决。

     因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唯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
庚申先生所持股份为高管持股,均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
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54,953,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1.406%;反对12,436,6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23% ; 弃 权 11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7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155]号)之签
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炯                           签字律师:万利民、莫斯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