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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
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
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
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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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虞世全先生                    冯科先生                 蓝庆新先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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