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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2017-12-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

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