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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关于拟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12-29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7-1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

                   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 公 司”: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财务”: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电子下属控股子公司
    “国有资本金”:指中国电子以前年度向本公司下达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资金合计 16,500 万元(均已按投向投入“太阳能和云计算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项目”、“云计算安全产品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于可信计算的高等级
安全防护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借款合同”: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等关于国有资本金的使用要求,前期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
司与中电财务就中国电子将国有资本金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继续提
供给公司使用事项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一、概述
    1、考虑到中国电子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
有资本金 16,500 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
注资条件,且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拟与中电
财务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 1 年,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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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8 号公告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鉴于中国电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电财务是中国电子下
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展期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3、上述事项已经 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 5 票,关联董事靳宏荣先
生、李峻先生、孙劼先生、孔雪屏女士、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4、根据“上市公司接受大股东提供资金,应当以提供资金的本金及期间利
息总额为标准适用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要求,本
次协议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甲 1 号楼
     (4)法定代表人:田伟
     (5)注册资本:175,094.3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
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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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8 号公告



     (7)财务状况:2016 年度中电财务经审计总资产为 3,189,001.56 万元、
净资产为 277,246.18 万元、营业收入为 32,437.11 万元、净利润为 19,991.37
万元;2017 年半年度中电财务总资产为 2,972,003.96 万元、净资产为 292,508.64
万元、营业收入为 22,454.65 万元、净利润为 16,143.49 万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根据中电财务目前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1.9654%;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 25.1293%;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3.7069%;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5.7112%;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7112%;中国电子进出口
总公司持股 4.9606%;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1451%;中国中电国际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0.6703%。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委托方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
     (4)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248,225.199664 万元
     (6)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
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
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
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
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
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7)财务状况:2016 年度中国电子经审计总资产为 2,541.77 亿元、净资
产为 335.72 亿元、营业收入为 1,993.65 亿元、净利润为 21.39 亿元;2017 年
半年度中国电子总资产为 2,634.07 亿元、净资产为 348.02 亿元、营业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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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13 亿元、净利润为 6.31 亿元。
     (8)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下属公司。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中国电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
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的要求,原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同意中国电
子将原已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金 16,500 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
投入)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继续提供给公司使用,并由中电财务与本
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测算预计 2017 年度应付利息约为 718 万
元)。
     现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
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拟就借款合同的展期事宜与中电财务签署《委托贷
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 1 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金额保持不变,仍为
16,500 万元;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测算,预计 2018 年度应付利息约为 718
万元,预计全年利息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26%;借款期间的本
金及期间利息总额合计约为 17,218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年度决算意见,借款利息按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五、合同主要内容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
     1、签约方:本公司、中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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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中电财务与委托方中国电子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的约定,
中电财务与本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分别发放委托贷款壹亿元、肆
仟伍佰万元、贰仟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到期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申请中电财务将上述贷款进行第一次展期,展期期限壹年,贷款用途
不变。中电财务经向委托方中国电子确认后,办理该笔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展
期到期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展期利率为 4.35%。
     3、本协议至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时自动失效。但因本公司原因导
致本协议未能在展期期限的起算时间前生效的,中电财务无须征得贷款委托方中
国电子的同意即有权撤销对本公司的展期贷款,本协议自动失效。
     4、因原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及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
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银行贷款资金从紧背景下,本次贷款展期有利于公司资金的调度和安排,
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其次,所收取的利息是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有关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年度决算意
见“集团公司自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应及时完成国有股权确权工作,已
拨付项目承担企业但未能及时完成确权的国有资本金应暂按借款方式处理并收
取相关利息”作出的安排;再次,在目前贷款利率呈上浮的趋势下,拟收取的利
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总体而言可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七、2017 年与该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1、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向中国电子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3 月 9 日公告 2017-031 号《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向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中国电子持有的中国电
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5%股权,交易对价为 50,746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告 2017-047 号《关于子公司中原电子收购中电财务部分股权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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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公告》)。
     3、2017 年前三季度,本公司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采购类约为 21,328.88 万元、销售类约为 30,555.73 万元、劳务类约
为 617.47 万元(未超出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租赁类约为 1,273.23
万元,商标使用费约为 49.67 万元。
     4、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中电财务办理存款余额为 652,709,172.48
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为 1,264,000,000.00 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本次贷
款展期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前述贷款展期有利于在银行贷款资金从紧的趋势下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协议
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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