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2018-04-0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8 年4 月3 日公司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四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
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
东审议该提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


                                        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纪律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
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四十六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务工
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
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大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
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但
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期限内完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
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1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