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是为规范财务报表列
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