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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是为规范财务报表列

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