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18.6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2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 18.6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收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元股份”)18.6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股权是为了保障重大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独立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高新电子板块业务的发展,决
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1 月 23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 18.6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
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
限公司收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元股份”)18.6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且交易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
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并涉及房产抵押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
司拟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
子”)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 10 亿元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是为了保证生产
经营、项目投入的资金需要,委托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利于降低
公司资金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1 月 23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并涉及房产抵押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中国电子”)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 10 亿元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为公司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保障,有利于缓解公
司资金周转压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
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