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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长城信安购买长城银河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0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长城信安购买长城银河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全资子公司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

限公司(简称“长城信安”)购买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银河”,

为公司持股 40%的参股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长城信安购买长城银河飞腾系列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开发成果和专利,是为加

快体系内信息安全自主可控业务的整合,应对市场前景布局,提高行业竞争实力,

有利于公司信息安全板块业务的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 年 4 月 3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长城信安购买长城银河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

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全资子公司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

限公司(简称“长城信安”)购买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银河”,

为公司持股 40%的参股公司)无形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购买资产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资产评估的分析原理、计算模型

及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和确定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能够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

交易价格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