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4.9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2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 4.9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
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
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元股份”)4.9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提升重大资产重组已注入上市公司
资产的完整性,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高新电子板块业务的发展,
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原电子收购中元股份少数股东 4.98%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
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收
购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元股份”)4.98%股权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高新电子业务战略发展目标需要,且交易价格是
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2019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