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补偿股份 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回购字[2019]第 003 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 委托,就公司换股合并、重大资产置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因其中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 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或“标的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 而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之相关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相关协议、相关机构批文批复、专项 审核报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 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 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基本事实,依据我国 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于对相关资料的核查以及信达律师的 必要调查、核实,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 信息;所提供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签署相关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 署取得所需的授权或履行了必需的批准程序;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信达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 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国长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法律意见书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长城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于2016年2月 23日在北京市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电(资)合[2016]31 号)、于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市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中电(资)合[2016]39号)及于2016年6月14日在北京市签署的《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电(资)合[2016]115号),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总体方案包括: 1)换股合并:通过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长城信息”)(股票代码000748)的方式实现,合并后的公司同时承继及 承接长城电脑与长城信息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 2)重大资产置换:公司以持有的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捷科技”)24.32% 股权等值置换中国电子持有的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原电子”) 法律意见书 64.94%的股权;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原电子剩余35.06%股权、 圣非凡100%的股权; 4)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 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 (二)审核及批准 2016年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及其他相关议案;2016年3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3 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2016年3月28日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7月1日2016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6年1月29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 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6]86号),原则 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中国长城计算 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进行资产重 组暨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204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换 股吸收合并长城信息并进行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总体方案。 2016年6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调整中国长城 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进行资产重 法律意见书 组及配套融资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607号),原则同意调整后 的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长城信息并进行资产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关于中国 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进 行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204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8 号),核准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城信息,核准公司向中国电子发行股份购 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7年1月,长城电脑、长城信息、中原电子、圣非凡四家公司整合及冠捷 科技置出实施完成,公司股本由原1,323,593,886股扩增至2,944,069,459股。 2017年1月3日,中原电子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书》((鄂武)登记内变字[2017]第6号),核准了中原电子的股东由“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 原电子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7年1月5日,圣非凡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完成股东由“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 登记备案并取得工商局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 2017年3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核准 了公司本次股东信息、认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由 法律意见书 1,323,593,886元变更为2,944,069,459元。 2017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8号) 已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应终止。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相关约定 公司与中国电子于2016年2月23日在北京市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电 (资)合[2016]32号)、《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电(资)合[2016]33号),于2016 年3月10日在北京市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电(资)合[2016]40 号)、《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电(资)合[2016]41号),业绩承诺及 补充安排如下: 1、补偿的前提条件 中国长城和中国电子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中原电子、圣非凡在 2017年、2018年、2019年的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中国电子应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中国长城予以补偿。 2、承诺净利润 中国电子承诺,中原电子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之 和 将 不 低 于 5.7 亿 元 , 具 体 分 别 为 181,828,400.00元、184,953,900.00元、203,293,700.00元;圣非凡在2017年、2018 年、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将不低 法律意见书 于2.2亿元,具体分别为71,463,800.00元、71,601,700.00元、84,184,600.00元。 3、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中原电子、圣非凡应在2017年、2018年、2019 年的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原电 子、圣非凡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承诺年度每年的实现净利润应根据 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结果进行确定。 4、利润补偿的方式 中原电子或圣非凡在承诺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且中 国电子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公司有权以1元的总价格回购中国电子持有的公 司股份,具体回购股份数量计算公示如下: (1)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 作价÷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2)在逐年计算补偿测算期间中国电子应补偿股份数量时,按照约定的计 算公式确定的当年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公司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 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 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 (5)中原电子、圣非凡当年专项审核报告确定中国电子应进行补偿的,中 法律意见书 国长城应在收到前述专项审核报告通知后2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 在董事会决议做出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中国电子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以1元的总价回购相关股份,中国电子应在 中国长城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后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中国长城账户,并在 该等应补偿股份划转至中国长城账户后将所补偿股份注销。 此外,就中原电子,还约定了如下补充性现金补偿方式和补偿的实施: (1)如中国电子依据协议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超过因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取得的股份数量,则中国电子应依据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性现金补偿。 (2)中国电子应进行的补充性现金补偿金额=(协议确定的中国电子应补偿 股份数量-中国电子因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取得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公司与交易对 方签署,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中原电子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立信会计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2018年度)》(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4347号)、《中原电子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4979号),2018年度中原电子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5,207,129.01元,完成2018年度 业绩承诺数184,953,900.00元的105.54%,实现业绩承诺。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业绩承诺数(元) 181,828,400.00 184,953,900.00 203,293,700.00 实际盈利数(元) 184,150,653.09 195,207,129.01 -- 完成率(%) 101.28% 105.54% -- 2、圣非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2018年度)》(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4399号)、《圣非凡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4980号),2018年度圣非凡实 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831,506.45元,完成2018 年度业绩承诺数71,601,700.00元的51.44%,未达业绩承诺。 项目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业绩承诺数(元) 71,463,800.00 71,601,700.00 84,184,600.00 实际盈利数(元) 37,040,319.57 36,831,506.45 -- 法律意见书 完成率(%) 51.83% 51.44% -- 注:2017年度,因圣非凡未达业绩承诺,中国电子业绩补偿股份7,903,899股,并已于2018 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 (二)业绩补偿方案 鉴于圣非凡未达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 2018年度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人为中国电子,2018年度业绩 承诺补偿安排如下: 2018 年 度 应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 ( 71,463,800.00 + 71,601,700.00 ) - ( 37,040,319.57 + 36,831,506.45 ) ] ÷ ( 71,463,800.00 + 71,601,700.00 + 84,184,600.00 )×( 680,406,200.00÷13.04)-7,903,899.00=7,983,506.45股,即 7,983,507股。 注:1、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 资委备案的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 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1417-01 号),圣非凡100%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680,406,200.00元,依据前述评估值并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圣非凡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680,406,200.00元。 2、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电(资)合[2016]33号),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中国 长城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13.04元/股。 中国电子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后,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中国电子7,983,507股 并注销,公司股本总额将变更为2,928,182,053股,中国电子持有公司1,188,482,503 法律意见书 股,占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0.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中国电子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和价 格,符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2019年4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 未达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关联交易及回购应补偿股份并进行减资的事前认可 意见。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 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2018年度未达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 宜并因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意见》。 2019年4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 未达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暨关联交易及回购应补偿股份并进行减资的独立意见,认 为中国电子依照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能充分保障公司的利益,切实维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公司未来因此涉及的回购、注销行为以及后续减资并修订《公司章程》 行为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9年5月21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 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因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二)减资公告相关情况 经核查,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 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2019-041),“公司将以1元的价格回购中国电 子7,983,507股并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936,165,560股减 少至2,928,182,053股”,自上述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本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的独立意见以 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减资公告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批 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中国长城与中国电子的 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程序,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 法律意见书 购、注销登记手续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炯 签字律师:赫敏、程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