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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2019-08-27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9-06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向华大半导体、中国振华收购天津飞腾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向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半导体”)、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振华”)收购其所持有的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
飞腾”)股权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推进信息化领域专业化的整合,有利
于提升公司在信息化生态体系建设中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决定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推
进信息化领域专业化的整合,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在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
基础上一并考虑了目标公司的发展潜力、行业地位及公司自身业务需求,相应承
继的股东权利义务充分考虑了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核心竞争力等因素,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第1页 共3页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3 号公告



       (1)事前认可意见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有
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就调
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事宜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
方拟重新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季度对中电
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中电财务与财务报表相关资
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已制定《中
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
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3、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在 2018 年度的审
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
工作任务,决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
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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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3 号公告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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