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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13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01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0 年 3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 16 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郭涵冰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2020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10 号)、《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0-012 号),公告了 2020 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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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3 号公告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229,491,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98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7,101,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8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3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389,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向国开行申请贷款
    同意 1,227,687,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反对
1,80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049,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825%;反对 1,80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
果:通过。
    2、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并涉及房产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
票 1,188,482,503 股)、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6,127,748
股)、公司董事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全部回避表决。
    因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唯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湖南计
算机厂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均需在该议案中回
避表决;董事高管(关联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全部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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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773,4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7%;
反对 1,803,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5%;弃权
4,275,9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9%。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程珊律师、李斌斌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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