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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就城市更新项目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7-1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就城市更新项目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

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

与深圳中电蓝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蓝海”,与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关联方)就城市更新项目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公司本次拟与中电蓝海签署房屋搬迁补偿回迁安

置协议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在深圳地区业务发展的需要,改善公司的生产经

营环境,有利于提升公司相关物业的资产质量和价值;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的评

估机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估值假

设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 年 7 月 16 日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就城市更新项目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了解情况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对与深

圳中电蓝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蓝海”,与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为

公司关联方)就城市更新项目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中电蓝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公司更好集中资源和精力聚焦主业,回迁物业未来也有利于提升现有资产的投

资回报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定价过程中参考了估值结果,遵循

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李国敏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