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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0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中电有限、中电金控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有限”)、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电金控”)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公司与中电有限、中电金投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主
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一: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认购人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定
价基准日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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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6 号公告



价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的市场竞价,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
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发行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及发行方案,认购人以本次发行的发行
底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认购。
     (三)认购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认购人同意认购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10,000万元;其中认购人一拟认购的金
额为人民币75,000万元,认购人二拟认购的金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认购人在发行人发出缴款通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主
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
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限售期
     认购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除非各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合同的生效以
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备案、中国证监
会核准。
     3、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
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在合同生
效后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二、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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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6 号公告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公司与中电有限、中电金控签署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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