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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12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以传真/专人
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
    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原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为《中国长城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监事会同意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调整。
    本监事会经审核认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
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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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24 号公告



查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列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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