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