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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立信关于长城超云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及专项说明2021-04-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超云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151 号
                                  目录


                                           页次

一、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第 1-2 页

二、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          第 1-4 页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超云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151号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
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
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
并披露《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使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发表意见。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

                         审核报告 第 1 页
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上述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会计资料与文件、抽
查会计记录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
诺的完成情况,本报告应当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137号审计报告一并
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目的之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
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培梅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顾欣


         中国上海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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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收购长城超云部分股权及增资基本情况

    (一)收购及增资方案

    2018 年 1 月 27 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长城”)与长城超云(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超云”)签署了《关于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意向书》

(长城超云曾用名北京天地超云),协议约定中国长城通过受让长城超云原股东部分股权和

向长城超云增资的方式成为长城超云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审

计报告(中天运【2017】审字第 91200 号)和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8】第 0078

号、东洲评报字【2018】第 0078-1 号),2018 年 4 月 16 日,中国长城与长城超云签署了《关

于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转股协议》。房玉震同意以人民币 311.1111 万元的价格

转让其持有的长城超云 1.11%的股权,中国长城同意购买该股权。北京超云聚创科技发展中

心同意以人民币 808.8889 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长城超云 2.89%的股权,中国长城同意

向北京超云聚创科技发展中心购买该股权。同时通过友好协商中国长城同意以人民币 2 亿元

作为增资价款,其中增资价款的 13,785.714286 万元计入长城超云注册资本,其余部分

6,214.28571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018 年 4 月 16 日本次收购事项经中国长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完成、实施情况

    2018 年 5 月 17 日,房玉震、北京超云聚创科技发展中心分别将持有的长城超云 1.11%、

2.89%的股权过户至中国长城名下,同时中国长城增资 2 亿元,工商变更等手续已办理完成。

长城超云于 2018 年 6 月已领取了变更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

限公司变更为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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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二、业绩承诺情况

    (一)长城超云年度业绩承诺情况

    2018 年 4 月 16 日,就本次交易中国长城与长城超云签署了《关于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

司之增资转股协议》,其中该协议第六条“业绩承诺及奖励”对长城超云连续 3 年的业绩完成

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

    1、盈利补偿主体:长城超云

    2、承诺净利润

    盈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原股东承诺经审计的长城超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和不

低于人民币 8,700 万元(业绩承诺总额),具体业绩承诺期间内逐年度依次分别为 2018 年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019 年不低于人民币 2,900 万元,2020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4,800 万

元。

    3、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长城超云应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会计年度结束时,由

中国长城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超云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

告。

    承诺年度每年的实现净利润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结果进行确认。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业绩补偿

    (1)各方一致同意每年进行补偿核算,并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所得注册资本比例进行

补偿;

    原股东每年应补偿注册资本比例=(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

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原股东以前年度已补偿注册资本比

例。

    原股东每年应补偿注册资本数额=原股东每年应补偿注册资本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老

股东总持有的注册资本(18,528 万元)。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各方确认,原股东对投资方业绩补偿的上限为原股东合计持有的长

城超云股权比例(共计 56%)中的 31.07%,或对应的注册资本补偿的上限为原股东注册资

本出资额(共计 18,528 万元)中的 31.07%,即 5,756.6496 万元。各原股东按照届时在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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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东间的持有比例分别连带地向投资方承担注册资本补偿及违约责任。

    注释:

    净利润数为:长城超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数。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为:长城超云在业绩承诺期内截止该业绩承诺期期末承

诺净利润数的累计数。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为:长城超云在业绩承诺期内截止该业绩承诺期期末实

际实现的净利润数的累计数。

    业绩承诺期内各期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为:长城超云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承诺净

利润数的合计值。

    以前年度已补偿注册资本比例为:原股东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已经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并已实施了补偿的注册资本比例。

    (2)在逐年计算补偿测算期间原股东应补偿注册资本比例时,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公

式确定的当年补偿注册资本比例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冲回。

    (3)假如长城超云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注册资本比例进行相应

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注册资本比例*(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长城超云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

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无偿补偿的注册资本数量。

    (5)若未能按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除中国长城书面豁免外,每逾期一日,中国长

城有权按照应付未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原股东收取违约金直至足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2.业绩奖励

    若在业绩承诺期,长城超云的累计实际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条款约定的业绩承诺总额的

部分,各方一致同意对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额部分的 50%将全部由长城超

云以现金方式作为奖励支付给长城超云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成员及具体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股东决定,且管理层股东应确保该等分配不会产生任何对长城超云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

响的争议或纠纷。

    上述实现净利润需以合格审计机构对长城超云实现盈利情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其中,投资方直接带来的销售业

绩可计入业绩销售额,但不计入超额奖励业绩。

    业绩奖励的发放时间为业绩承诺期满后下一年度的 4 月 3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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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长城超云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累计数

业绩承诺数                            1,000.00        2,900.00          4,800.00           8,700.00

实际盈利数                            1,204.01        3,090.12          5,001.82           9,295.95

完成率(%)                            120.40              106.56         104.20            106.85




    四、业绩奖励情况

    根据业绩奖励要求:由投资方直接带来的销售业绩可计入业绩销售额,但不计入超额奖

励业绩;扣除投资方直接带来的销售业绩后,长城超云业绩承诺期内最终盈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累计数

实际盈利数                            1,204.01        3,090.12          5,001.82           9,295.95

减:投资方直接带来的销售业绩           307.97              117.88         127.51            553.36

最终盈利数                             896.04         2,972.24          4,874.31           8,742.59

    根据最终盈利数计算,长城超云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超额业绩为 425,858.75 元;根据协议

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额部分的 50%计算,长城超云应向其管理团队支付的业绩奖励金

额为 212,929.38 元。经长城超云管理团队一致决定,放弃本次业绩奖励。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专项说明 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