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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6-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二一年六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公司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平台发布。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
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付息兑
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
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存
续期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等,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
告、专业意见以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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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
露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具体公告日期以交易商协会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至少包括发行公
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法律意见书、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发行
公告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应包括对投资
人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当在不晚于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
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
付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
付息事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子公司须
于4月15日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子公司须于8月20日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上报上半
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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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子公司须分别于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向公
司上报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上述(一)、(二)、(三)项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并说
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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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
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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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
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
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
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
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
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
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涉及未经审计财务信
息的,应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
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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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
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
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
等特殊条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
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
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
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
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
序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
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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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在
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公司;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
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
商及交易商协会联系、具体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管理层或董事
会。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
承销商及交易商协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的沟
通与协调,并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
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王习发先生,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一职,联系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电 话 0755-26634759 , 传 真 0755-26631106 , 电 子 信 箱
stock@greatwall.com.cn。
    第三十四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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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须在重大事项
发生后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
资料。
    子公司应参照本条的规定,在出现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时及时向
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知悉的信息报
告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实施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总裁报告,并书
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总裁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
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决定审核完成披露文件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联系实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的披露程序。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总裁或董事长签发后
交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将电子版转发财务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由主
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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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对口管理部门。子公司应当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提供的有关经营、财
务等信息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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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债
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往来文件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
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交易商协会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
事长或总裁审核批准。与交易商协会的往来文件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瞒报、漏报、延报、错报
重大事项及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及文件,并由此给公司
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当年度考核直接认定
为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公司财务
管理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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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
分规则》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冲突的,依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
息披露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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