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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2021-07-2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我们认为,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202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