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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中国长城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0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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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82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万利民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1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10月23日在前述网站、媒体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及《中国长
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
后)》,并于2021年11月4日在前述网站、媒体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3号长
城大厦16楼如期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
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年11月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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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1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3,73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0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8,154,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2%;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576,5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
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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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5、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6、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7、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8、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9、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

     现场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1,293,348,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
对382,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11%;反对38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293,348,6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
对382,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70,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11%;反对38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3、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同意1,292,321,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
对1,409,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43,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99%;反对1,409,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0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4、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同意1,292,322,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
对1,408,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43,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99%;反对1,408,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0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5、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292,321,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反
对1,409,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843,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99%;反对1,409,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0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同意1,293,363,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反
对368,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84,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29%;反对368,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7、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同意1,293,363,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反
对368,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84,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29%;反对368,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8、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1,293,348,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
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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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6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10%;反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9、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同意1,293,348,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
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6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10%;反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1,293,348,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反
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69,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510%;反对383,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282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晓春                             签字律师:赫敏、万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