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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1-11-0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GREATWAL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

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

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

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业务

单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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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

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

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

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

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

得开展额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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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需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

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管理层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管理及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单位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

    (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

分离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向公司总部提报其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内容包括

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总部财务管理部门

每季度抽取部分子公司业务,对其衍生品交易品种、规模及操作合规性等进

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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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具体业务操作及财务核

算,应关注衍生品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及时向各单位管理层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专项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管理层报告,

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检查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同

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审批通

过的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报公司总

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

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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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交易确认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交交易

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同时,应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四)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向管理层报告,并会同合作金

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对每笔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

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

核算;

    (六)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

管理层;

    (七)审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

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

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四条 在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

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各单位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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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上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由总部财务管理部

门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重大事项及

影响。审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

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公司财务管理部

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做相应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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