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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10-2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水
平、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企业依法合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
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
计署令第 11 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他实际
控制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
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主责主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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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和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
管理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秘密,采取必
要措施,有效防控失泄密风险,妥善应对失泄密事件,避免国家
利益和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牢固树立发展理念,坚持有利于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活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
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
式方法,聚焦企业发展战略,紧扣发展质量与效益,坚持问题与
风险导向,防止舞弊发生,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资
源有效利用和资产安全完整,在查错纠弊、决策支持和价值增值
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第六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
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
要事项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
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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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工
作规划、年度任务、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
指导,审阅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任务的组织实施,审议重要审计
报告,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评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成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
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下设审计共享中心,统筹管理公司所属
单位审计机构及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共享中心在公司审计部
门组织下,集中调配内外部审计资源,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同时,
建立审计人才库,在公司范围内纳入并培育具备审计能力的相关
专业人员。
       所属单位应支持审计共享中心开展工作,配合调配审计资源,
完成所交办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
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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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
保守秘密,禁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
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
员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客观判断的,应
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上级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
入本公司预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对获得表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所属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酌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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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
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主要单位每 3 年至少轮审 1 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按照批复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
作;

       (三)组织对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
审计;

       (四)组织对企业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所属单位重
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五)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
计;
       (六)组织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业务计划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七)组织对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
展专项审计;
       (八)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
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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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规范开展对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和
合规经营等进行审计,在统一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和负责长效机制建设;
       (十二)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
和管理;
       (十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建设和维护;

       (十四)负责组织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
       (十五)组织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
任能力;

       (十六)按照国有出资单位要求,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
工作报告等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事件
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十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
监督贯通,发挥监督合力;
       (十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
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主责
主业状况、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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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主责主业成绩突出、经济效
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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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上级国有出资单位
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等外部监督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
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报告、跟
踪整改及后续审计、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
序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取得
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授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式。
采用外包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派
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并指派专人对所聘请中介
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价及管理,应遵守上市
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中介机构管理与评价制
度规定进行,并与选定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对特
定行业、领域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
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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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审计组要求及时提供
财务、经营活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
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
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论意见采取一事一报原
则,经主管领导、经责审计联席会议审阅后,须报公司党委审定
通过,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下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会议结
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意见。
      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按照审计类别并视重要性水平报
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最终审批结论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进
行后续审计监督并对重大审计问题约谈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所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
接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之后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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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
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二级复核工作机制,定期进
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 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
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
和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意书和被审计人述职报告;
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审计
机构备案或报告本部门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
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设置与其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能,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指导下,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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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
       (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 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向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备案:
       1. 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
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审计报告,企
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状况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3.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和考核结果。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
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整改完成情况,并纳入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整改情况在一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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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企业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日常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中,违规经营事项
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采取一事一报原则。违规经营事项线
索,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移送公司合规部
门并报党建工作部;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和案
件线索移送相关制度,移送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党建工作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
法律风控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贯通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
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
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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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推诿整改、虚假整改和屡审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且造成不良后
果。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
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所属单位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公司或所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中长集审〔2018〕9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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