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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责
  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单
  位)、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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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
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收集、整理、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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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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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
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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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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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备案、建档和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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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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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司各责
任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 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的
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起,24
小时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送
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
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信息,并从更新之时起,24 小时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并统一报
送、传递至董事会办公室。
       3.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高管、董事、
监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
小时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4.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筹划、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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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信息。
       (二) 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将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与各相关方签署《保密
协议》(详见附件一),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须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否则,公司不得
提供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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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
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1.    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24 小时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2.    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一);
       3.    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
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
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
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在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二)。
       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从资料递出之时起,24 小
时内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 对外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
行管理:
       1.    应尽量减少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2.    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应尽量以纸质形式传递,避免通过
网络传递;
       3.    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纸质文书应标注秘密等级并采取加
密措施;
       4.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进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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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二)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
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
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一)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二)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
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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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    保密协议
       2.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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