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实施公告2018-11-09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8-38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
内容详见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2018-37)。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述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信托”)签署了《重庆信托鑫盛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公司
出资 6,500 万元认购“重庆信托鑫盛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第 1 期的
6,500 份信托单位。本次购买的产品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重庆信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成立日期 1984-10-22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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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 9 号附 7 号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
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
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
经营范围 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
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
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
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重庆信托总资产为 2,835,783.09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 2,075,476.21 万元。2017 年度,重庆信托实现营业收入
398,341.04 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35,790.66 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重庆信托鑫盛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
2、委托理财金额:6,500 万元;
3、委托期限:该产品存续期限为 18 个月,2018 年 4 月 20 日起生效(公司
委托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生效);
4、购买起息/到期日:2018 年 11 月 6 日至存续期满止;
5、委托理财收益率:预计年收益率为 7.0%。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
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受托人应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其他受托财产建立
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开管理,分别记账,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
准确。
(3)委托人及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可视信托计划具体情况决定提前终止信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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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延长信托期限,调整抵、质押担保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予以
披露。
(4)信托计划各期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互相独立。各期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承担
该期信托项下受益人的预期收益等信托收益,以及该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
中产生的税、费。
(二)信托的终止及清算
1、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
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3)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各期信托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各期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不含信托报酬);
(2)各期信托项下受益人未分配的信托本金及剩余信托收益;
(3)如有剩余,则作为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
4、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清算
(1)各期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可以就各期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出具未经审
计的清算报告。
(2)受托人在各期信托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归属于受益人的现金信托
财产划至受益人银行账户。如信托财产需通过拍卖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置获得
的,则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分配应在上述程序完成后进行。
5、在各期信托终止至兑付期间,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在此
期间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含银行存款利息)用于支付信托财产清算管理费用,
如有结余,归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专户自信托财产分配后到销户期间的结余利
息,归受托人享有。无法分配的信托财产由受益人自行取回,未被取回的信托财
产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
管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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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期信托期限届满,如信托财产不足以以现金方式分配受益人的本金和
按预期年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的,全体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可无需召开受益
人大会,延长该期信托的信托期限,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时间相应后延。
除信托文件约定情形外,受托人亦有权视信托项目的运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提
前结束该期信托,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该事项。
(三)信息披露
(1)受托人在每期信托成立后于每满一个信托季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
益人出具信托季度管理报告,于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
出具信托年度管理报告。
信托管理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信托概况;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处分情况;③信托财产的收支、损益情况;④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如有);
⑤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信托期间发生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
获知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3)受托人应于各期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送达委托人(受益人)。
(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2、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的,需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受托人账户;
2、自然人委托人已签字盖手印,机构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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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五、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主要风险
1、政策法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不同解
释,可能对信计划托交易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继而产生风
险。
2、标的股权价值波动风险: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部分用于向标的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但受托人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仅进行监督和建议,若标的公司
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股权价值降低,通过分红或减资的途径不能实现预期的股
权投资收益。
3、抵、质押物贬值风险:信托存续期内,若信托计划项下抵、质押物因客
观原因出现贬值,可能导致在需要受托人处置抵、质押物来收回成本时,抵、质
押物变现金额无法覆盖信托项下总成本,而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经营风险: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等因素,导致
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从而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5、信用风险:如交易对手和/或保证人丧失履约能力、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
原因,而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6、管理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因受托人的管理水平有
限、获取信息不完备等因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若出现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受托人可提前结束信托计
划,受托人将按信托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从而对受益人
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8、本信托计划不排除其他政治、经济、法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
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可能。
(二)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
日常管理与监控。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动向,一
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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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理财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
前提下实施的,通过进行适度的理财产品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将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人民币
6,500 万元(含本次交易)。
八、备查文件
1、《重庆信托鑫盛 13 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2、重庆信托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受托管理资产的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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