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 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发行人”、“公司”)委托,担任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长城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根据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经对与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意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保荐机构认为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发行保荐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保荐机 构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保荐机构同意,本发行保荐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将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贵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意见承担责任。 3-1-1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5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27 四、对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情况的补充尽职调查 ........................................ 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44 3-1-2 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特发信息、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指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特发信息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可转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指 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 本报告、本发行保荐书 指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 荐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1-6 月 最近三年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与《尽职调查报告》具有相同含义。 3-1-3 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1、张涛先生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职 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或参与的项 目包括东方中科 IPO(002819)、先达股份 IPO(603086)、国科恒泰(在审)IPO、 顺络电子(002138)2014 年、2017 年非公开发行、大富科技(300134)非公开 发行、国联水产(300094)非公开发行、大富配天投资可交债发行、捷世智通 (430330)、配天智造(832223)、三卓韩一(837704)、奥宇节能(832401)等 新三板挂牌及多家公司的改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2、黄梅女士 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深保荐代 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 余年,先后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长城证 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保荐代表人保荐了环旭电子(601231)、康跃科技 (300391)、建艺集团(002789)等 IPO 项目的发行上市,以及怡亚通(002183)、 飞马国际(002210)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长城证券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吴灏: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经济学硕士,2012 年入职长城 证券投资银行部,获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参与项目包括东方中科 IPO(002819)、 先达股份 IPO(603086)、顺络电子 2014 年、2017 年非公开发行、华谊嘉信 2015 3-1-4 发行保荐书 年重大资产重组、捷世智通(430330)、配天智造(832223)、奥宇节能(832401)、 奥菲传媒(834452)等新三板挂牌及多家公司的改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 工作经验。 (2)其他项目组成员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外,项目组其他成员还包括谭奇。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特发信息 股票代码:000070 法定代表人:蒋勤俭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 股本总额:626,994,746.00 元 成立时间:1999 年 7 月 29 日 联系电话:0755-26506648、0755-26506649 互联网网址:www.sdgi.com.cn 电子邮箱:zhangdj@sdgi.com.cn 经营范围:光纤、光缆、光纤预制棒、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光器件、配 线产品、宽带多媒体设备、光网络单元、高低压配电产品、开关电源、智能监控 产品、智能终端产品、数据中心系列产品、综合布线产品、电力电缆、电力通信 光缆、金具及附件的生产(生产项目另办执照);通信设备系统工程的设计、安 装、维护、调试,咨询,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软件工程的开发、销售、服务;计算 机网络系统集成、通讯信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 3-1-5 发行保荐书 专卖商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技术开发与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动化设备应用技术的开发;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发行人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7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案为: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5 亿元(含),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超过国务 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3-1-6 发行保荐书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①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 付息方式 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B、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3-1-7 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 P0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 P0 -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3-1-8 发行保荐书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订条款 ① 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 3-1-9 发行保荐书 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的票 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①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加计最后一年票面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3-1-10 发行保荐书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①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 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 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3-1-11 发行保荐书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全体 A 股股东可以按照不 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方式参与本次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 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 前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本次可转债 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 A 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商 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 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3-1-12 发行保荐书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c、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债 券;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债券本息; g、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B、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 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A、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C、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 D、保证人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3-1-13 发行保荐书 E、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特发信息厂房建设及特发光纤扩产项目 33,376 20,985 2 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 20,000 19,815 3 成都傅立叶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 9,200 9,200 合计 62,576 5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在不改变本次 发行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 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发行未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 3、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 (1)截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3-1-14 发行保荐书 股 数量(股) 比例 份类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5,226,308.00 13.59%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62,141,314.00 9.91% 基金、理财产品等 23,084,994.00 00 3.68% 4、外资持股 00-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41,768,438.00 86.41% 1、人民币普通股 541,836,990.00 86.4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626,994,746.00 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类别 持股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1 特发集团 国有法人 24,568.24 39.18% 2 陈传荣 境内自然人 2,916.48 4.65% 长城证券-兴业银行-长城特发智想 1 号集合资 3 基金、理财产品等 2,308.50 3.68 % 产管理计划 4 戴荣 境内自然人 1,820.57 2.90% 5 五矿企荣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676.00 2.67% 6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825.29 1.32% 7 阴陶 境内自然人 472.19 0.75% 8 王少熙 境内自然人 342.84 0.55%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传 9 基金、理财产品等 342.47 0.55% 统保险产品 10 中国通广电子公司 国有法人 342.00 0.55% 合计 - 35,614.5 8 56.80% 3-1-15 发行保荐书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特发集团持有发行人39.18%股份,为发行人唯一持股超过5%的股东,特发 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1982 年 6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俊林 注册资本 258,282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29、30 层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兴办旅游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范围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 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111,835.90 43.30%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74,559.40 28.8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344.00 19.4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1,542.70 8.34% 财务数据 2017-12-31/2017 年 总资产(万元) 693,056.16 净资产(万元) 449,395.69 营业收入(万元) 44,844.76 净利润(万元) 22,595.94 财务数据是否经审计 是 审计机构名称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特发集团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和贸易。根据特发集团书面说明并经核查,特发 集团除对发行人的上述股权投资外,持有其他主要企业股权情况如下: 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电视机和显像管、录像机、电子器具、微特电机、家 用电器、电讯器材、数字音像及光盘系列、工业自动 化控制、太阳能产品、电子元器件、智能建筑(综合 深圳市特发黎明光电(集团)有限 100% 布线、网络及系统集成)、数控系统、机床、计算机 公司 信息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等研发与销售;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家具、木材及木材制品、工艺品(非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物 3-1-16 发行保荐书 业租赁经营;研发、经营安检设备,并提供技术、上 门维修服务及安检设计方案;从事安检设备整机、部 件、配套软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仪器仪表、五金 工具、塑料制品等研发与销售。”生产安检设备 物业管理;水电工程;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 专控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房地 产经纪;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汽车零配件及汽车饰 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品的购销: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以上限分公司经营, 执照另办)。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 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物业租赁。游泳池经营; 停车场经营;劳务派遣;餐饮服务。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 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合法取得使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 100% 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物业管理服务。 投资兴办企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 资顾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以 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 100% 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产品);代理记账业务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专控、专项商品 ), 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 100% 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 011号外贸企业审定证 书规定办理、自有物业租赁;购销、进出口业务。 海洋水族馆、海兽表演场、滑水表演场、场内旅游交 深圳市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100% 通运输及中西餐饮旅游商品的销售;从事货物、技术 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物业管理。旅游服务;开办旅馆(凭《卫生许可证》 有效期内经营)、中餐制售(不含凉菜、生吃海产品、 糕点、裱花蛋糕制作)(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 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 100% 期内经营)、娱乐、零售商业及海水养殖企业;停车 场经营(凭《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有效期内 经营);服务。 开发、生产经营变压器、中高档灯具及塑胶制品等机 械、电子、电器产品;在国内外开办上述产品销售连 锁店;开发其它高科技电子、电器等产品(不含国家 深圳特发通成实业有限公司 58.67% 公布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及限制进口的产品);承接各 项电子、电器工程及其它各类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产品90%外销,10%内销。增加:生产经营纸箱、 纸品。增营产品90%外销。 经营房地产(含物业管理)、旅游(中国娱乐城)、 体育、商业(含彩色冲印)、交通等行业;从事香蜜 深圳香蜜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50.00% 湖度假村停车场管理业务;利用自有媒介、场地设计、 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 在宗地号为B303-0036的特发保淳项目用地上从事房 深圳市特发保淳投资有限公司 60.00% 地产开发建设。 汽油、柴油、润滑油、唧油的零售;日用百货、五金 杂品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乳 深圳市特发华辉石油有限公司 100.00% 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凭有效的食品流 通许可证经营)。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60.00% 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深圳市特发海外贸易有限公司 66.18% 经营出口业务(按有关资格证书的规定经营);经济信 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深圳市特发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60.00% 成品油零售;汽车配件、便利店、洗车。 3-1-17 发行保荐书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100% 自有物业租赁;自有物业管理;经营停车场。 投资兴办旅游业、酒店业、娱乐业、餐饮业、房地产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旅游信息咨询(以上不含 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投资发展有限公 100% 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司 物业管理。加工、生产旅游用品、首饰、工艺品(以 上不含限制项目)。 高尔夫球场及其他体育项目场所的经营管理;高尔夫 深圳市特发深高俱乐部管理有限公 100% 及其他体育赛事的承办,餐饮管理;物业管理。 经营 司 中西餐。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9% 租赁与管理。自营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自产产品、自用 生产材料、金属加工机械、通用零件的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证字第098号外贸审定证书办理。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 100% 无实际经营业务 荆州市特发置地有限公司 100%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咨询 深圳市特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房地产开发经营 注:以上持股比例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5、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发前最近一年末(1999 年 12 月 31 日) 26,806.99 净资产额(万元) 筹资净额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00/3/2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53,452 2013/1/23 增发 A 股 12,330 2015/11/12 增发 A 股 10,510 派现金额(含 派现年度 派现方案(含税,元) 税,万元) 2000 10 派 2.8 7,000 2001 10 派 0.5 1,250 2004 10 派 0.3 750 2012 10 派 0.35 948.50 历次现金分红情况 2013 10 派 0.3 813 2014 10 派 0.26 704.60 2015 10 派 0.3 940.49 2016 10 派 0.75 2,351.23 2017 10 派 0.36 2,257.18 3-1-18 发行保荐书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万元,含税) 17,015.00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17 年 12 月 31 237,169.55 日)净资产额(万元) 公司最近 3 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8,445.01 万元,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 发放股利共计 5,548.90 万元,占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08%。公 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2)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特发信息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特发信息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08,708.99 506,549.20 404,445.13 负债总额 371,539.45 301,367.64 223,640.34 净资产 237,169.55 205,181.56 180,804.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198,157.31 173,947.41 155,309.3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547,307.41 461,241.80 244,979.74 营业成本 456,234.07 381,423.03 200,273.38 3-1-19 发行保荐书 营业利润 33,956.26 24,384.00 11,915.20 利润总额 33,927.02 26,403.40 12,727.60 净利润 29,756.32 22,906.67 11,361.99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562.32 19,578.51 9,194.1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293.59 30,047.24 17,888.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956.02 -28,143.05 -30,445.5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404.79 9,808.59 26,398.5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779.98 12,034.99 13,882.01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倍) 1.29 1.26 1.30 速动比率(倍) 0.91 0.84 0.8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1.30% 51.35% 47.08% 资产负债率(合并) 61.04% 59.49% 55.3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16 5.55 4.95 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04 3.60 2.64 存货周转率(次) 3.59 3.61 2.74 利息保障倍数(倍) 6.12 6.19 7.8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6,562.32 19,578.51 9,194.1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4,558.75 18,080.83 8,529.40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4034 0.9585 0.570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41 0.38 0.44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3-1-20 发行保荐书 3、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金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金额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其中分母中的利 息支出指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分子中的利息支出指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 用+当期资本化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关联情况 1、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特发集团持有公司 39.18%股份,并通过子公司 汉国三和持有公司 1.32%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0.5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特发集团 43.30%股权,通过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 接持有特发集团 19.49%股权,深圳市国资委合计持有特发集团 62.79%股权,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主 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 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3-1-21 发行保荐书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六)本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审核机制,审核程序分为事中的项目管理和质 量控制、事后的内部审核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是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 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质量控制部通过深入项目现场,参加 项目重要业务协调会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与企业、 其他中介机构一起讨论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参与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制订 工作。 第二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内核制度,包括业务部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 核、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等三级审核。通过三级审核机制,对保荐项目 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 本次内部审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3-1-22 发行保荐书 (1)业务部内部初审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文件初稿提交所属业务部,业务部组织人员进行内部初 审。 (2)质量控制部审核阶段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7 日、9 月 19 日,质量控制部的审核人员通过实地 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与项目单位主要管理 人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 题。经过现场核查和讨论,质量控制部出具了审核报告。 (3)内核委员会审核阶段 项目组针对质量控制部的审核报告进行答复之后,质量控制部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 核。 内核委员会以内核会议形式工作,质量控制部应在内核会议召开 3 天前,将 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全体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 了解和判断本项目。内核会议必须 7 名内核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与会内核 委员会成员就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查阅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 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内核委员会成员以现场表决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 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申报条件进行表决,表决票设同意票、反对票,同意票数达 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内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对外申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长城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本次特发信息公开发行 可转债项目。由于 2017 年度已届满,针对 2017 年度发行人实际情况,2018 年 4 月 17 日,长城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本次特发信息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2、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已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荐承销及并购重组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核查特发信息 2018 年度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制作质量进行严格 3-1-23 发行保荐书 控制的基础上,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2018 年 4 月 17 日两次召开了深圳市特 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委员会会 议。上述会议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均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均为 7 人,达 到规定人数。 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内核委员会会议认为特发信息已达到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发行申请材料中未发现虚假记载、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特发信息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3-1-24 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 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对下列事项做 出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1-25 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3-1-26 发行保荐书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特发信息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开发 行可转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特发信息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由于 2017 年已届满,2018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的部分事宜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公司制定了合法有效《公司章程》,并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 缺陷。瑞华会计师已分别向公司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6]48330002 号、瑞华专审 字[2017]48330002 号、瑞华专审字[2018]4833000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 为特发信息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1-27 发行保荐书 (3)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 登 录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http://www.szse.cn)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查询有关处罚、处分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 索,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公司确认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因此,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管理办法》第六条之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1)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529.40 万元、18,080.83 万元及 24,558.75 万元,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公司主营业务为光纤光缆、智能通信设备及军工电子设备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5.00%、 97.79%及 97.75%,公司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光纤光缆、智能通信设备及军工电子设备行业均属于国家扶持行业,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 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 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3-1-28 发行保荐书 员稳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 (5)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 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公司确认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 (7)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未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 下降 50%以上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因此,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1)报告期内,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公司最近 3 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 (2)公司资产质量良好,公司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 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 3 年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 (四)项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最近 3 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8,445.01 万元,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 方式发放股利共计 5,548.90 万元,占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08%。 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因此,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相关 3-1-29 发行保荐书 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相关重大违 法行为 根据公司确认和本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且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 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九 条之相关规定。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不超过 5 亿元资金,募投项目投 资总额为 62,576 万元,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特 发信息厂房建设及特发光纤扩产项目、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和成都傅立叶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涉及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涉 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纪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均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 3-1-30 发行保荐书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相关资料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五)项的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1)最近三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8.03%、11.90%和 14.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7.45%、10.99%和 13.2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8,157.31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50,000 万元(按满额发 行计算),占公司净资产的 25.23%,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符合《证 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 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将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本次可转债满额发行,即发行 5 亿元可转债,按照当前可转债市场利率每年通常不高于 2%测算,公司 1 年利 息预测为 1,000 万元。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8,445.01 万元,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五)项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7、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 3-1-31 发行保荐书 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即: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1、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 ①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家相关产业的资产投资规模以及行业发展方 向、宏观调控政策紧密相联,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政府投资 建设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发生变化、行业资源的重新整合,都有可能使市场需求 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发展进程。 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动向,分析行业环境的变化趋势,抓 住现阶段的有利时机,在保持核心客户和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增强公司科研创新 实力,积极寻求新的业务及市场增长点,开拓和培育新兴市场,扩大海外市场, 全方位与优势企业展开战略合作。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公司产品转型升 级,提升行业产业链竞争力,谋取高端突破,增强公司综合实力。 ② 产业政策调整的风险 发行人的业务涵盖通信材料、通信设备等多个制造业领域,服务对象包括通 信运营商、设备商等产业链各主要环节的重要客户,成都傅立叶作为军事通信产 3-1-32 发行保荐书 品的供应商,主要面向军工企业、军工研究所等军事单位。公司的业务价值链较 长,服务的客户较为广泛,产业政策监管较为严格,如通信设备产品应满足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 3C 认证制度) 的相关要求,产品需要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认 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对军用通信产品,根 据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有关规定,凡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向军方直 接供应装备产品的单位,均需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 单位注册证书》等资质证书。 如果相关行业政策发生改变,发行人不能满足新的行业政策的要求或者不能 持续拥有和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的持续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③ 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中,光纤光缆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预制棒、光纤、铝包钢等; 通信设备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 PCB 板,芯片、电源、光模块等电子元器件产品。 光纤预制棒是整个光纤光缆产业链的初始原材料,也是光纤生产的主要原材料, 成本占比较高。受光棒反倾销政策、技术瓶颈限制、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国内 光纤预制棒价格持续走高,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公司产品的成本控制和产能发 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公司将继续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沟通、协调与合作,以保障主要原 材料供应稳定;同时加大上游供应商采购渠道开拓力度,做好内部光纤资源合理 配置;同时通过进料加工,缓解出口订单对国内光纤的占用。公司对内通过提高 产品合格率、降低原材料损耗、生产设备改造提速等多种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生 产效率;努力探索从新材料试用、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管理效率提升、质 量改善等环节推进成本控制。 ④ 特发东智未决诉讼风险 特发东智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无源光纤网络终端、无线路由器、 IPTV 机顶盒、分离器和智能路由器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2016 年 6 月 初,记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记忆电子”)到特发东智反映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的 BOHS 订单及货款事宜并提交了收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 3-1-33 发行保荐书 账期确认函等一系列加盖特发东智公司公章的材料,称特发东智共计欠其货款 3,007,850.32 美元。经特发东智查实,记忆电子所持订单并非特发东智所签署, 全部交易文件均系特发东智已解除职务的原采购部经理周某以伪造公章签署。特 发东智已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就公司公章被伪造一事报案, 经司法鉴定上述交易文件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后,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 已对周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予以立案。 2016 年 10 月 18 日,记忆电子就前述事项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货款 3,007,850.32 美元、未执行订单损失 132,800.00 美元、涉诉公证费 17,400.00 港元、律师费 200,000 人民币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和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6 年 11 月 25 日,记忆 电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存于江苏银行深圳科技支行的银行存 款 21,767,359.47 人民币。 此外,2014 年 8 月 18 日,特发东智与深圳市亿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方富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服务顾问协议》,特发东智委托亿方 富投资为其推荐股权受让方,提供股权相关交易机会,使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出让 交易。2017 年 12 月 4 日,亿方富投资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 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财会顾问服务费人民币 570 万元、支付违约金 273.6 万元, 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已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 (2018)粤 0305 民初 567 号。 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若特发东智败诉, 将向记忆电子赔偿货款及相关损失、诉讼费用,向亿方富投资支付财会顾问服务 费、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对特发东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⑤ 部分房屋、土地权属存在瑕疵的风险 公司目前存在部分房屋、土地未取得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截至保 荐书签署日,公司从中牟县广播电视局取得的 8 套房产目前仅取得房产证,但尚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司 A838-002 号地块已取得深房地字 5000052119 号土地 使用权证书,但地上建筑物尚未办理房产证;公司另有多处房产登记在深圳市泰 科通信工业公司、深圳传呼机服务公司、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光通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该等公司由发起人作为出资注 3-1-34 发行保荐书 入特发信息,现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公司子公 司成都傅立叶拥有的三处房产仅取得房产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子公司 常州华银拥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庆路 317 号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书。此 外,公司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参见募集 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二) 房屋建筑物”部分。 鉴于公司部分房屋、土地尚未办妥权属证明,承租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明或 所有人授权,该等房产可能存在因权属瑕疵而遭遇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 诉讼、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⑥ 通信设备产品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通信设备产品主要以无源光纤网络终端、无线路由器、IPTV 机顶盒、 分离器和智能路由器系列等产品为主,主要由子公司特发东智提供,下游客户主 要为华为、中兴及烽火通信等国际知名的通信设备及方案提供商,市场同类产品 的竞争对手主要通过价格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尽管特发东智在宽带通讯终端拥有 十余年的经验与技术积累,与下游客户搭建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由于宽 带通讯技术行业较快的技术革新速度和业内各项新产品的生命周期的逐渐缩短, 是否能够实时把握市场动向和下游客户的新产品需求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若特 发东智无法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等有效措施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将对经营 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⑦ 技术风险 公司的宽带通讯终端产品技术更替速度较快,新产品研发生产周期及生命周 期缩短,虽然公司在该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实力,取得了较大的先发优势, 并且凭借其技术优势和技术特色构筑了一定的竞争壁垒,但是,未来公司如果不 能及时开发新技术并保持对先进技术跟踪和学习,则现有的核心技术优势可能遭 到削弱,甚至面临技术落伍的可能,使得公司产品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从 而对其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军工产品主要系成都傅立叶提供的军用航空通讯设备,该领域对产品 的核心技术拥有较高要求,核心产品航空通讯设备和新产品弹载计算机所运用的 技术将同时面临本土竞争对手的比拼及实战中海外竞争对手对抗。上述核心技术 3-1-35 发行保荐书 优势是决定成都傅立叶产品销量的关键因素,亦是区别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并保证 公司较高毛利水平的核心要素。如果未来该领域核心技术出现较大变化而成都傅 立叶不能够有效的跟进并持续领先于同行业竞争对手,该变化将会对成都傅立叶 经营业绩和财务变化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⑧ 军工企业保密风险 军工企业开产、生产均需要获取相应的保密资质,该资质是成都傅立叶开展 业务获取订单的基础。根据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印发的《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 号)规定,对承 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 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报告期内,成都傅立叶均 具备从事军工相关业务资质,在生产经营中始终将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制定 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恪守国家机密。但是,在未来经营中,不排除存在由于意外 事件发生而出现的国家机密泄露的可能性,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其将对成都傅立 叶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⑨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现阶段处于产业升级和战略转型过程中,经营规模迅速增长、业务领域 不断拓展、经营方式不断创新,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趋于复杂。公司正面临 着资产管理模式、人才队伍建设及管控融合提升核心竞争力等多方面的挑战。 公司将认真研究行业特点及组织结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管控体 系。用市场的理念和标准进行管控融合,加强公司系统内的文化融合,优势互补, 形成公司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的合力,整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若公司未 来在内部经营管理上无法实现与业务升级转型相匹配,可能使公司面临管理风 险。 ⑩公司对重要客户中兴康讯销售收入波动的的风险 中兴康讯为公司重要客户,报告期内,来自中兴康讯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2.82%、23.53%和 26.06%。 美国商务部在美东时间 2018 年 4 月 16 日宣布,将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中兴康讯之母公司)销售电信零部件、 软件和技术等,时间长度为 7 年。 3-1-36 发行保荐书 虽然公司对中兴康讯销售的主要产品所使用的芯片等零部件并不在上述禁 令范围之内,但上述禁令若持续实施,可能将对中兴通讯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 一定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对中兴康讯的销售业务。 (2)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与分析,根据公司董 事会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本次“光纤扩产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约为 11.60%,“特发东智扩产及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约为 26.0%,“傅 立叶测控地面站数据链系统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约为 26.0%。 尽管公司在前期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但仍然存在因项目进度、投资成本发生变化或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3)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① 标的证券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莫测,其 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要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 因素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 波动。因此当宏观环境、行业相关政策、公司经营状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时,均会 对可转债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② 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 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 值。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 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 3-1-37 发行保荐书 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 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③ 转股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 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 如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④ 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 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二十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未来在触发转股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 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 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⑤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风险 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将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但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 3-1-38 发行保荐书 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公司虽然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 而出现投资者向公司回售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投资者持有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到 期不能转股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还可导致转股时新增股本总数较修正前有 所增加,对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⑥ 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 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 少损失。 ⑦ 本息兑付的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 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 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 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 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⑧ 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定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 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 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⑨ 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鹏元评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估,发行人主体评级为 AA,债项评级为 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鹏元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 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 增加投资风险。 2、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3-1-39 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主要从事光纤光缆、智能通信设备、军工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售。公司是国内最早涉足光纤、光缆及光通讯设备开发、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之一,连续 10 年获得“中国光通信最具综合竞争力企业”十强、“中国光纤光 缆最具竞争力企业”十强等称号,公司也是光纤光缆通信行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 准的制订者之一。公司于 2015 年收购了特发东智 100%股权和成都傅立叶 100% 股权,实现了光通信产业链的延伸,构筑“光纤光缆-光传输及光配产品-终端”的 完整产业链,并涉足军工信息产品领域,“军工四证”资质齐全。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是公司在当前国家整体经济转型带动的光纤光缆产业、 智能通信设备产业升级,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公司将以此为契 机,顺应下游需求市场行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充生产能力,夯实国内市场的领 先地位并进一步提升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战略。募投 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扩大主营业务规模,保持公司在光纤光缆领域的先发优势, 提高公司在通信设备领域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并借助军民融合的东风发掘 公司在军工信息化领域的盈利增长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有效提高公司生 产能力、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投产 后,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将大幅 提升,公司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与改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转股 后)将进一步增加,财务结构将更趋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 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特 发信息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3-1-40 发行保荐书 四、对 2018 年 1-6 月发行人情况的补充尽职调查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发布了 2018 年半年度报告。长城证券根据中国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 号文《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的通知》以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 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发行人进 行了核查。 项目组采取的尽职调查方式包括:查阅和取得发行人相关文件和资料;访谈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各业务负责人等;通过不同调查方 式,保荐人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和具体经营等业务与技术情况、同业竞争与关 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 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未发生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形, 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且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 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1-41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 灏 保荐代表人: 张 涛 黄 梅 其他项目人员: 谭 奇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江向东 内核负责人: 张丽丽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 翔 法定代表人: 丁 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2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总经理: 何 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3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 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2]4 号文”)及其适用问答等有关文件规 定,我公司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 项目的保荐机构,对于张涛、黄梅两位同志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贵 会[2012]4 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 签字保荐代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 表人姓名 企业家数 企业名称 企业项目类型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项目 张 涛 2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 深交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限公司 项目(过会待发行) 黄 梅 - - -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1、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张涛最近 3 年内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为: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名 签字项目名称 签字项目类型 深交所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 深交所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 张 涛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所主板上市 2、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 人黄梅最近 3 年内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情况为: 3-1-44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签字保荐代表人姓名 签字项目名称 签字项目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中小板上市 黄 梅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深交所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 司 票 张涛、黄梅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 不存在以下两类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 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我公司同意授权张涛、黄梅两位同志担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 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上述说明相关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特此承诺。 3-1-45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涛 黄 梅 法定代表人: 丁 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