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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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秘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公司“窗口期”的时段问题 。 书 咨询,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上述主体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新增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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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