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9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郭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
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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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50 如期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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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5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
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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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25,757,8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8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771,29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39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5 人,共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771,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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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439,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71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6236%;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630%;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499,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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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3,777,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8761%;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380,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6504%;反对 1,14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2,65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5.1761%;反对 1,14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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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郭 艳
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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