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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9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郭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

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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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下午 14:50 如期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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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5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

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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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25,757,8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8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771,29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339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5 人,共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771,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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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439,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3,717,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6236%;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630%;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3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499,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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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777,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8761%;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380,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6504%;反对 1,14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4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2,65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5.1761%;反对 1,14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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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郭    艳




                                           日期: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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