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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25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董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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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拟挂牌转让部

分房产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议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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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4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

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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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2.审议《关于拟挂牌转让部分房产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25,619,3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06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分别以非累积投票和累积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441,63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41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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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

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928,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596%;反对 105,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05,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4542%;反对 105,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49%;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挂牌转让部分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956,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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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3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5692%;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956,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3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5692%;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956,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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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4,233,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5692%;反对 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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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彭    玲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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