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彭玲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于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董事会第八届十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系列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15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议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 法律意见书 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4 名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 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法律意见书 根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4.1.回购股份的目的; 4.2.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4.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4.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4.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4.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24,873,750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6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412,497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2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14 人,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412,4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053,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4,331,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543%;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3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36%。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053,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31,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543%;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3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053,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31,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0543%;反对 204,3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32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136%。 4.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其中: 4.1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329,085,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6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1834%;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4.2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28,878,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8763%;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56,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8.3415%;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19%。 4.3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28,96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 113,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43,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8.6957%;反对 113,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625%;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19%。 4.4 审议通过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28,965,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 113,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243,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8.6957%;反对 113,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625%;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19%。 4.5 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328,878,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8763%;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56,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8.3415%;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19%。 4.6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28,878,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8763%;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156,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8.3415%;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 2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19%。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 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085,6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363,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99.1834%;反对 200,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彭 玲 日期: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