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信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后)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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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内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
资风险,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等金融资产从事或者委托符
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含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
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
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三)在不影响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运营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
的利用效率,促进公司资产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证券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
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证券保管人分离。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证券投资计划由董事会秘书处办负责实施。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筛选证券投资项目和制订投资计划。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计划和资金调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金融资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
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证券投资活动中,董事会秘书处制订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实
施。
董事会秘书处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修正与变更投资计划视
同新制订的证券投资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因市场突变,董事会秘书处 可以紧急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但事后需马上向
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账户需在
计划财务部备案,并由财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
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
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处
与计划财务部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
公司的账户中。
第十四条 公司自行保管凭证式证券时,由财务管理部门两名以上人员共同
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有关经办人员签
名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证券交易等业务,不得以个人名
义进行,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内部的业务授权和操作程序,制定控制
风险损失的措施。
在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
交,在投资款支付完成后,应取得受托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在每月初向资金开户证券营业部取得上
月资金对账单及证券交易流水清单提供给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
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
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
会计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核算,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
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秘书处核对证券投资资金
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董事会秘书办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受
托理财的机构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保证董事会
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回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行为需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
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回购股份运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运作小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范要求,具体实
施回购股份方案,并向运作小组汇报交易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均有权对证券投
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使用资金以及资产安全
情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公司实施证券投资活动进行专项管理,证券投资活动的绩效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评价,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规范运作,为公司带来满
意投资回报的,可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未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运作不规范,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按照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可由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提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故意、严重过失、内外勾结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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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