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如东县“三
河六岸”河道整治及景观绿化工程 PPP 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
二、本项目符合公司“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了国家相关政策及产
业现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项目运营及风险可控,若能中标本项目,将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如东县“三河六岸”河道整治及
景观绿化工程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的投标。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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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 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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