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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健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和《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我们审阅了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经向
有关监管部门了解,他们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的情况。
    3.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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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同文                        郭刚                          徐燕松




                                              签署日期: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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