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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8月)2022-08-16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2-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 2022 年 8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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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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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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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
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
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公
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情况。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
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裁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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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
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梗概描述,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凡属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处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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