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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健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6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2-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 2022 年 8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和规章,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或“本公司”指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证券代码为“000090”,证券简称为“天健集团”。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帐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
的股票帐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
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
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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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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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者,
一经查实,公司即对当事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
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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