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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健集团:《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2022-08-16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2-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
                                                            行为,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
             披露行为,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法律法规重新修
 第一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                                                             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004 年修订)、《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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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根据《上市公司
 第三条          ——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信息披露管理办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法》修订
                                                        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
 第七条      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信息披露管理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法》修订
             说明理由。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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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根据《上市公司
第十二条     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信息披露管理办
             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法》修订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根据《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                           /                    实际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办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法》修订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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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
                                                        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免
                                                        除。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第二十一条       补充完善临时报告中重大事件的情形,明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根据《上市公司
    -        确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管理办
第三十三条   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即触发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法》修订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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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或者挂牌等;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5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6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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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
                             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
                                                                             根据《深圳证券
                             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
第二十八条   ——                                                            交易所股票上市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规则》修订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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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
                             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
                             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
                             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
                             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
                             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
                                                                               根据《上市公司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三十八条   ——                                                              信息披露管理办
                             务:
                                                                               法》修订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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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
                                                        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公司内部收集上报          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公司内部收集上报流程
             流程明确如下:                             明确如下:
第四十三条                                                                                                部门名称更换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交;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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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修订依据或理由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
             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交;     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交;
                 (三)重大工程合同、重大工程招投标、         (三)重大工程合同、重大工程招投标、重大
             重大在建工程、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重大房地   在建工程、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重大房地产项目,
             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况,由三大产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况,由所属公司对应责任部
             业公司对应责任部门负责提交;               门负责提交;
                 (四)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重大关         (四)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重大关联交
             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   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赠予、
             保、赠予、租贷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   租贷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金融
             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交;                 部负责提交;
                 (五)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由公司法律         (五)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由公司风控与审
             事务部负责提交;                           计部负责提交;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由董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由董事会
             事会秘书处提交;                           办公室提交;
                 (七)公司监事会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         (七)公司监事会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负责提交。                                 提交。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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