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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2年8月)2022-08-16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2-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 2022 年 8 月 1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认真履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规定所称“披露”是指将
前述信息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及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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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规定下同。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
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
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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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
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规定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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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免除。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公司各部门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各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
人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等;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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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


                                       5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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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四)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第(一)(二)(三)款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
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
信用评级结果;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7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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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
任人为董事长;第二责任人为董事总裁;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机
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未经同意,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9
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在公司信息公告刊登前擅自在公共传媒发布任何涉
及公司重要事项的相关消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
       第四十一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
有关部门须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凡属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提供给董事会办
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披露的信息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
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
交各种相关文件;
       (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告。
       第四十三条   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公司内部收集上报流程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交;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
交;
       (三)重大工程合同、重大工程招投标、重大在建工程、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重
大房地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况,由所属公司对应责任部门负责提交;
       (四)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
贷、担保、赠予、租贷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提交;
       (五)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由公司风控与审计部负责提交;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七)公司监事会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交。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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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若有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
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由
于工作失职致使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和义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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