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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6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2-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合规
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天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
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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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合署办公,由三至九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果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
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
门工作机构,由公司风控与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合规管理日
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审核合规管理年度报告,明确年度合规管理目标;
   (二) 审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三) 审核合规管理组织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 研究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对合规管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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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建议;
   (五) 研究重大违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对有关高管违规
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 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七) 协调解决合规管理重大问题,为推进合规管理提供
保障和创造条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提交董事会的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客
观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合规管
理委员会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合规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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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保
存。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
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合规管理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合规工作的有关研究报告;
   (二)合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合规评估、考核、审查等工作报告;
   (四)重大合规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根据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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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同时反馈给合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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