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核刘丽梅女士的相关资料,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丽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 司独立董事:向德伟 李 希元 叶 旺春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