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2018年度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2019-03-1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1501号
(第一页,共二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海直”)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10070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列报是中信海直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
意见。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存款金融业务的情况表(以下简称“关联存款业务情况表”)执行了有限保证的
鉴证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中信海直
编制了上述关联存款业务情况表。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关联存款业
务情况表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关联存款
业务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中信海直管理层的责任。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邮编 200021
总机: +86 (21) 2323 8888, 传真: +86 (21) 2323 8800, www.pwccn.com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1501号
(第二页,共二页)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联存款业务情况表发表结论。我们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关联存款业务情
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
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保证。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
础上,我们对关联存款业务情况表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由中信海直编制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
款金融业务情况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
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本报告仅作为中信海直披露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金融业
务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王斌
中国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19 年 3 月 18 日 程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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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集团公司”) 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
公司”) 的最终控股公司。中信财务有限公司 (“中信财务公司”) 与本公司同受中
信集团公司控制。2018 年度,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 (“本集团”) 与中信财务公司
的存款金融业务情况汇总如下:
存款余额 (注释 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货币资金 101,523,023.58 -
注释 1:根据本集团与中信财务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本
集团可自主选择将本公司及附属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存放于在中信财务公司开立的账
户中。存放于中信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
率。2018 年度,本集团从中信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 363,665.35 元。
企业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杨威 王鹏 余金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