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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海直: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4-28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0-020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材料已
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15 名,实际出席的董事
15 名。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杨威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选举闫卫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选举卢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选举王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选举马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基本情况如下:
    杨威先生,1970 年 11 月出生,硕士,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其间挂职任湖北省鄂州市政府副
市长),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
    闫卫红先生,1968 年 6 月出生,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中国海洋航
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公司副董事长。
    卢峰先生,1970 年 4 月出生,本科,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公司)规划计划部油气规划计划处处长,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规划计划部油气规划计划处处长;现任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规划计划部副总经理,公司副董事长。
    王鹏先生,1972年1月出生,本科。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公
司飞行部副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助理,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现任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马雷先生,1969 年 7 月出生,本科。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
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中杨威先生、闫卫红先生、王鹏先生、马雷
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卢峰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第七届董事会继续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威先生,成员闫卫红先生、卢峰先生、王鹏先生、
马雷先生、李刚先生、赵宏剑女士、王萌先生、孙芳伟先生。

                                   2
    2.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金林先生,成员王鹏先生、王玉梅女士。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长江先生,成员蔺静女士、苏梅女士。
    4.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培先生,成员王萌先生、张金林先生。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杨威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决定:
    聘任王鹏先生为总经理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聘任徐树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聘任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王鹏先生基本情况见上文,
徐树田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徐树田先生,1970 年 10 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经营计划部经理、规划发展部经理,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徐树田先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持有公
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同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披露,聘任董事会秘书相关事项详见
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总经理王鹏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决定:
    聘任刘建新先生为副总经理

                                    3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聘任闫增军先生为副总经理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聘任许卫杰先生为副总经理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聘任李屹东先生为财务负责人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聘任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基本情况如下:
    刘建新先生,1966年10月出生,硕士,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维
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中信海直通用
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海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联(天
津)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闫增军先生,1971年11月出生,本科。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公司飞行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
信海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卫杰先生,1963年10月出生,本科。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公司湛江分公司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海直通用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湛江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李屹东先生,1967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国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信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实业投资部副总经理,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中信建设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信(北京)
铂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中信(深圳)铂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南京普洛生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公司财务负责人。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

                                    4
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关联关系;其中许卫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 股,其他人员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何平安先生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聘任洪璐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聘任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基本情况如下:
    何平安先生,1969 年 11 月出生,本科,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经理助理、副经理;现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审计合规部总经理。
    洪璐女士,1987 年 2 月出生,硕士。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等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
失信惩戒对象;何平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2500 股,洪璐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事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5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修改条款对比如下:

序
                  修改前的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深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1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引》(下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南》)等,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制度。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下称公司股票)前,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3
      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的披露情况。
      公司股证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关事宜。                                       有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
4     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6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日;
    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5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
                                                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6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份。
    条件的股份。

                                           7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7                                                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8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品种的行为: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种的行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9    子女、兄弟姐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他组织。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
                                                 他组织。
     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
10   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无

                                            8
     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
     来源等进行问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11   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12   无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
                                              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13   无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
                                              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9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预先披
14   无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证券帐户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15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10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16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律责任。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买卖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括: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
     日期、数量、价格;
17                                               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
18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
     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19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露以下内容:
                                            11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具体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深圳证券
20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无

     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1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22   无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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