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05号 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信海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中信海洋直升 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 间、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 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0年11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235,370, 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8.835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1,0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6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2 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共 14 项,分别为逐项 审议《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 2 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审议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审议《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审议《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承销 保荐机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议案》及审议《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 2 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表决) 1.01 选举姚旭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 235,370,523 99.87% 东 中小股东 1,251,049 80.88% 表决结果 姚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1.02 选举江文昌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 235,370,523 99.87% 东 中小股东 1,251,049 80.88% 表决结果 江文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3、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1,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212%;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7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1,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212%;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78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5、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6、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7、募集资金运用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8、锁定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9、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371,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8%;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1,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9212%;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7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公司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1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09,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1%;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承销保荐 机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234,119,474 股。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09,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1%;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103%;反对 25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8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10,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3%;反对 25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0,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362%;反对 2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6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中,除议案 1、8、11、13、14 没有需要股东回 避表决的事项外,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2、3、4、5、6、7、9、10、12。本 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 案或新的提案。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麻云燕 石之恒 2020 年 11 月 5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