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079号 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信海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提案编码、投票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股份 235,370,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8.835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1,0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06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13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5,502,11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38.857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2,64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81%。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431,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2,4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28%;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430,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1,0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15%;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430,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1,0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15%;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3%。 (四) 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431,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2,4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28%;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391,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 111,1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271,5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7%;反对 111,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21年度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5,431,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2,4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28%;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2,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9228%;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1,312,4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28%;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35,502,119 股;同意 234,827,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5%;反对 67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82,645 股;同意 708,0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95%;反对 674,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9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顾晓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择马少华先生为第七届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9.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顾晓山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获得选举票数(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 235,371,942 99.9447% 股东 中小股东 1,252,468 90.5849%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顾晓山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 表决结果 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 (2)独立董事候选人:马少华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 获得选举票数(股) 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 235,371,942 99.9447% 体股东 中小股东 1,252,468 90.5849% 马少华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 经信达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中,需要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七,关联股东已经 回避;议案八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议案九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07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董楚 郭琼 2021 年 4 月 20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