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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海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2021-09-08  

                                         关于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 5

     1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 5

             1.2   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复 ............................................. 5

             1.3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5

     2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5

             2.1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6

             2.2   本次申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 6

             2.3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 ......................... 10

             2.4   认购协议的签署................................................ 12

             2.5   缴款及验资 ................................................... 12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 ..................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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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0)第 020-03 号

 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

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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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

律意见。

    二、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及其他
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四、除非另有说明,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

用本《法律意见书》。

    五、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出席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簿记建档现
场、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备案、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及信达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
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
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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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八、《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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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 次 发 行 的批 准 与 授权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1.1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海洋
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中信海洋直升
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1.1.2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1.2     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复

      2020 年 11 月 3 日,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中信海直非公开发
行股票及中信投资控股认购方案的批复》(中信有限〔2020〕96 号),同意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69,699,717 股。

1.3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9
号)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9,699,717 股,上述批复自核准发行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2      本 次 发 行 的发 行 过 程和 发 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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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发行价格和发行

对象的确定以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2.1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快递寄送记录,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本次
发行启动时,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联合主承销商向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的《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全部 136 名特定对象发出《中
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
请书》”)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
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联合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 家证券公司、9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类型的

71 家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报送日(2021 年 7 月 7 日)至本次发行启动日(2021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00 前,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收到 34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
向,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向上述 34 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

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股份锁定安排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
遵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程序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
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     本次申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2021 年 8 月 16 日,经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2021 年 8 月 16 日 9:00-12:00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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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在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对象中,共计收到 43 家投资者以传真、现场方
式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联合主承销商据此簿记建档。该等投资者均按照《认
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应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均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经核查,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投资控股”)将以现金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承诺认购认购数量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的 38.63%,
即 65,555,001 股。中信投资控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

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上述有效申购的申购投资者、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接受询价结果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
  2                                        6.20              4,000
         公司
  3      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6.39              2,000
  4               洪仲海                   6.05              2,500
                                           6.63              3,000
  5               吴晓锋
                                           6.00              2,000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6                                        5.94              2,700
         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7                                        5.88              2,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1              2,000
  8               张仕龙                   6.01              2,000
                                           5.89              2,000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9                                        6.25              5,500
         限合伙)
                                           6.02              2,100
 10               李天虹
                                           5.95              2,100
                                           6.00              2,000
 11               陈蓓文
                                           5.93              2,000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
 12                                        6.48              2,000
         公司
                                           6.45              4,000
 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6              7,0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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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洪涛                 6.38   2,000
15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6.00   20,000
                                     6.45   4,000
16           UBS AG
                                     6.08   5,5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5.99   2,000
17   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                        5.88   2,100

                                     6.25   2,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
18                                   6.05   2,500
     限合伙)
                                     5.90   2,5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25   2,000
19   宁聚量化稳盈 3 期私募证券       6.05   2,000
             投资基金
                                     5.90   2,0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25   2,000
20   宁聚量化稳盈 6 期私募证券       6.05   2,000
     投资基金
                                     5.90   2,000
                                     6.26   2,000
21            高爱苹                 6.12   2,100
                                     5.96   2,200
                                     6.21   2,000
22             刘侠                  6.11   2,100
                                     5.98   2,200
     中德制造业(安徽)投资基
23                                   6.12   10,000
     金(有限合伙)
                                     6.21   7,600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0   9,100
                                     6.02   9,40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        6.50   2,000
25   景航空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         6.17   2,000
     (有限合伙)
                                     5.95   2,000
                                     6.53   2,000
26            舒钰强                 6.01   2,100
                                     5.88   2,200
     康曼德定增 6 号私募证券投
27                                   6.41   2,000
     资基金
28     康曼德 105 号投资基金         6.60   2,000
29   康曼德 003 号主动管理型私       6.60   2,000


                                 8
                                                                    法律意见书

         募证券投资基金
         康曼德定增 7 号私募证券投
 30                                       6.60              3,500
         资基金
         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
 31                                       6.62              7,000
                 限合伙)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38              2,000
                                          6.61              2,700
 3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9              4,000
 34               张奇智                  6.52              3,000
         台州路桥华瞬健行投资合伙
 35                                       6.17              2,000
         企业(有限合伙)
                                          6.52              5,900
 3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0              8,300
                                          6.08              9,800
                                          6.18              2,200
 37                李涛                   6.08              2,600
                                          5.98              3,000
                                          6.51              2,000
 38               王世春                  6.31              2,000
                                          6.05              2,000
 39            法国巴黎银行               6.10              2,500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
 40                                       6.50             25,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20             20,000
         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41                                       6.10             20,000
         企业(有限合伙)
                                          6.00             20,000
                                          6.60              3,400
         嘉数平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
 42                                       6.55              3,400
         基金
                                          6.50              3,400
                                          6.60              3,600
         嘉数平衡三号私募证券投资
 43                                       6.55              3,600
         基金
                                          6.50              3,600
         中国南航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44                                       6.30             20,000
         公司

      综上,信达认为,上述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



                                      9
                                                                           法律意见书


者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申购

报价合法有效。

2.3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

2.3.1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认购邀请书》,发行人本
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
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股票均价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联合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对象选
择原则、定价原则,对所收到的有效的《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累计统计,按照本
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关于“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
间优先”的基本原则,与发行人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50 元/股,

发行股份总数为 169,699,717 股。

2.3.2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中信投资控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
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包括中信投资控股在内,本次发行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发行对象
号                                                (股)         (元)

 1      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5,555,001   426,107,506.50

 2      张仕龙                                   3,076,923    19,999,999.50
 3      吴晓锋                                   4,615,384    29,999,996.00
 4      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769,230   69,999,995.00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53,846    26,999,999.00
 6      嘉数平衡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538,461    35,999,996.50
 7      康曼德定增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384,615    34,999,997.50
 8      嘉数平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230,769    33,999,998.50

 9      康曼德 105 号投资基金                    3,076,923    19,999,999.50
        康曼德 003 号主动管理型私募证券投
                                                 3,076,923    19,999,999.50
10      资基金


                                            10
                                                                       法律意见书


11   舒钰强                                   3,076,923     19,999,999.50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76,923     58,999,999.50
13   张奇智                                   4,615,384     29,999,996.00
14   王世春                                   3,076,923     19,999,999.50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8,461,538    249,999,997.00
15   (有限合伙)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景航空产
16                                            913,951       5,940,681.50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69,699,717   1,103,048,160.50

     根据发行对象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文件,除中信投资控股外,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的情形。除中信投资控股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

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嘉数平衡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曼德定增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数
平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曼德 105 号投资基金、康曼德 003 号主动管理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景航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产品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在申购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

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中信投资控股、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11
                                                                     法律意见书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手续。张仕龙、吴晓锋、舒钰强、张奇智及王世春为中国国籍自然人,以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相关资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
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和配售股份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上述发行过程所
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2.4     认购协议的签署

      发行人与中信投资控股等最终确定的 16 名发行对象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协议约定了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信达律师核查了《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内容合

法、合规。

2.5     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向最终获得配售的 16 位发行对
象发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发行对
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

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根据经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大信”)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1]第 1-00117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 16:00 止,联合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对象缴存款的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支行的 331163646371 账号己收到共 16
家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壹拾壹亿零叁佰零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

伍角(1,103,048,160.50 元)。



                                       12
                                                                  法律意见书


根据大信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1-00118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9,699,717 股,募集资金总额 1,103,048,160.50 元,发行人支付联合主承销商的
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 22,060,963.21 元(不含税金额 20,812,229.44 元),发
行人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 1,080,987,197.29 元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存入发行人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 8110301013000582023 银行账户。此
外发行人累计发生 989,294.50 元(不含税金额)的其他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
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发行人累计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后,净募集资金人民币 1,081,246,636.56 元,其中增加股本 169,699,717.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911,546,919.56 元。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缴款通知书》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过程等符合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13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股
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过程等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麻云燕




                                           石之恒




                                                        2021 年 9 月 6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