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信海直: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1-04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马雷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234,788,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34,724,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2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3,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6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5,4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3,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71,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04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4%;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75%。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234,771,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04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4%;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4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卢剑、陆维森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