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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海直: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28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
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必要时,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分析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审议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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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八)审议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建议。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
分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
就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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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组织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
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资料。情况紧急下,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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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书面
通知、传真通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提出书
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
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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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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