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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健康: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69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
计划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夏成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20 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披露了《宜华健
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宜华健康
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
定以 2018 年 7 月 30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834.4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
整及相关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和《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注
销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2 万份股票期权和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行权条件相关的 246.9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6、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注销 28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7.8 万份股票
期权和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相关的 200.7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宜华健康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6、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
议案》,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公司注销剩
余全部 267.68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
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宜华健康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宜华健康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条件
如下:

    (1)行权期及行权时间

    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行权期     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8 年-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 3.60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的净利润达到 4.68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的净利润达到 6.08 亿元。


    (3)2020 年度公司业绩情况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情况

    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永证审字(2021)第 110024
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62,476.90 元,未达到 6.08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鉴于 2020 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剩余 267.6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三、本次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剩余 267.68 万份股票期权,符合《宜华健康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宜华健康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标,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对剩余全部 267.6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宜华健康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议程
序符合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剩余全部
267.68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上述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宜华健康本次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注
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