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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健康: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1-11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0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华健康”)于今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2】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向杜某出具《担保书》,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宜华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与杜某签订的金额为 1.5 亿元的《借
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占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 6.2%。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且公司未对这一
违规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经查,你公司对宜华集团与杜某的上述借款担保事项涉及重大诉讼。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 民初
444 号)显示,2020 年 12 月 30 日,北京一中院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宜华集团向杜某偿还借款本金 8510.3449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你公司对宜华
集团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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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院民事判决,宜华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
诉。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 223 号)显示,北京高院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8 月 12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
理,你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 年 12 月 27 日,北京高
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被法院判决应承担相关担保借款
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超过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5%,但你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直至 2022 年 1 月 7 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
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都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
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实发生后,立即组
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

    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
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
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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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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