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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健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1-18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1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
粤 03 民初 4622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
被告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
孜慈恒”)和其他被告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
告众安康提供 2 亿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1 年。同日,原告与被
告众安康、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分别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达孜
赛勒康将其持有的达孜慈恒 100%股权质押予原告提供担保;被告达孜慈恒将其
持有的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 60%股权以及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 60%股权
质押予原告提供担保,上述股权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原告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2019 年 7 月 29 日放款合计人民币 2 亿元整。因
被告众安康在借款到期前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胡请款义
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原告本金
199,991,210.51 元、利息 4,041,180.17 元、期内复利 76,406.64 元以及逾期罚
息、复利;

    2、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3、原告就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达孜赛勒康、达孜慈恒质押的股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21 年 11 月 1 日,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深圳市
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达成债权转让,上述债务的债权人已由浙商银
行深圳分行变更为东方资产。

    2021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众安康与东方资产达成债务重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国
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未造成影响,未对上述债务重组
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