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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1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93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议案(一)、议案(二)采用累积制投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宜华健康”)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
海工业园区主楼 4 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 2022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在 2022 年 8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276,148,62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4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5,174,7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3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
代表股份 97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刘卓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各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的表决结果;

    1.01《关于选举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75,398,7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4%。惠明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24,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0017%。

    1.02《关于选举王湘衡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75,450,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2%。王湘衡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75,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3203%。

    (二)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的表决结果:

    2.01、审议《关于选举余竹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75,398,7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4%。余竹根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24,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0017%。

    2.02、审议《关于选举刘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275,450,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2%。刘俊先生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75,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8.3207%。

    (三)审议《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同意 275,239,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06%;反对
90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94%;弃权 0 股。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6.6126%;反对 90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874%;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刘卓灵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